(2016)内0426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康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6001号原告康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蒙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