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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康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6001号原告康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蒙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