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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杜永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杜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杜永欢,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永欢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