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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王福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王福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明,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清(系王福明配偶),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兰英,女,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7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投诉的使用伪造的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是源于被上诉人自己登记宽带时留存在上诉人处的复印件。上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存在需要赔偿的因果关系。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在没有确切处理结果前的约定。现在上诉人已经告知被上诉人确切的处理结果,所以约定的期限已过。王福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福明支付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拖欠的电信使用费6,928.40元、违约金8,68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福明承担。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要求王福明支付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拖欠的电信使用费6,928.40元及违约金8,686.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因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争议,经协商于2013年2月28日由上海市电信公司西区客服部代表电信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初步共识。一审法院根据该共识的内容并结合此后双方的履行情况,认为在被上诉人身份证被伪造一事未有确切处理结果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拖欠的电信费用欠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