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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陈显玲与刘志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玲,刘志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085号原告:陈显玲,女,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志波,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玲与被告刘志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陈显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显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陈显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