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陈显玲与刘志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玲,刘志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085号原告:陈显玲,女,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志波,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玲与被告刘志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陈显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显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陈显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