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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小灵与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灵,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71号原告李小灵,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贾向禹,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桃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铁钢,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小灵诉被告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小灵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己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小灵负担。审 判 长 常  丽审 判 员 代 雅 萍人民陪审员 谢 书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诚胜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