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丽华与孟克达来、额尔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华,孟克达来,额尔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华,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被申请执行人:孟克达来,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申请执行人:额尔邓,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毕鲁台嘎查。本院在执行唐丽华与孟克达来、额尔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唐丽华申请撤回对孟克达来、额尔邓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