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涛与郭美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涛,郭美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鸡西市电业局职工,现住鸡西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美艺,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城子河房产管理局员工,现住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芝,(系郭美艺母亲),1957年5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上诉人洪涛因与被上诉人郭美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洪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第345号民事裁定。2、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不是必须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但其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洪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合计6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爱人李宏策系同事关系,2014年9月李宏策给上诉人打电话说要借50000元,同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将李宏策的房照抵押给上诉人并给上诉人打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并签上李宏策、郭美艺二人的名字,现要求被上诉人郭美艺给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郭美艺与前夫李宏策于2012年6月6日离婚,2014年9月29日郭美艺给原告出具欠据时已不是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陈述“是李宏策和郭美艺共同向其借款50000元,由郭美艺将李宏策名下的房产证交给其作为借款抵押,并由郭美艺出具5万元欠据并签上二人的名字”。法庭已向原告释名李宏策系利害关系人,应参加诉讼,但原告以找不到李宏策为由坚持不起诉。因案件事实涉及到李宏策,其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适格主体,如不起诉遗漏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洪涛的起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洪涛诉郭美艺民间借贷纠纷,有明确的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345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卫丽审判员 杨桂荣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