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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兆凯与孙双举、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凯,孙双举,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804号原告陈兆凯,男,汉族,198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志红,女,汉族,1990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孙双举,男,回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原告陈兆凯与被告孙双举、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陈兆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凯撤回对被告孙双举、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兆凯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