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唐建国与余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国,余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0109号原告:唐建国,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志江,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唐建国诉被告余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钟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国及被告余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唐建国与被告余志江系舅舅与外甥关系。被告余志江因需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2011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各10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合计20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余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唐建国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余志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