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杰、梁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梁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6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曾用名王远杰,男,1993年7月5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勇,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俊,曾用名梁佳俊,男,1997年7月14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第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梁俊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世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梁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王杰、梁俊与杨某2飞(已判刑)共谋后,共同出资在汇川区澳门路上海路口开设汇川区嗨乐园酒吧。王杰找来王某作为酒吧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杨某2飞拉拢张某以人脉资源和社会关系入干股,负责处理酒吧扯皮纠纷等事宜。汇川区嗨乐园酒吧与邹炳灼(已判刑)召集的酒托团伙联合,由邹炳灼雇佣男性伪装成女性,专门在网络上谎称交往、谈恋爱与男性网友认识、聊天,后由接单女出面与男性网友见面,将男性网友带至汇川区嗨乐园酒吧内消费。汇川区嗨乐园酒吧将价格低廉、劣质的红酒等商品以远高于进价欺诈性销售,获取暴利。汇川区嗨乐园酒吧和邹炳灼一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成。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杰、梁俊、王某、杨某2飞、张某、邹炳灼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走郝某、李某、陈某1、陈某2等人现金合计人民币74,877元。2017年5月27日、28日,被告人梁俊、王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梁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酒水价目表、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赵勇提出:本案的被害人均是具有不良动机的男性,被告人王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梁俊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杰、梁俊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王杰、梁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怒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