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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桃红与吉遵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桃红,吉遵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5055号原告:马桃红,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济南市。被告:吉遵孝,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马桃红与被告吉遵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桃红、被告吉遵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书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遵孝辩称,我乘坐原告的出租车时相识,两人熟悉后向原告借款,我借了原告3万元,每月给她600元利息,后来我还了1万元,李学武给我担保了1万元,我在外地要帐时原告和李学武到我家,把我家的东西砸了,我妻子吓的得了病,我欠原告的钱我偿还,但原告也得给我妻子看好病。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书具借条,后原告催要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由其书具的借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到其家里砸东西吓的其妻得了病要求原告为其妻看病的辩称,因原告不予认可,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遵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桃红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吉遵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