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30号原告:齐小娜,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齐大挪,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梁淑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住长春市东风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诉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于2017年10月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0元减半收取12070元,由原告齐小娜、齐大挪、梁淑芳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