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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元东与陈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元东,陈关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593号原告邢元东,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乔麒,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关水,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元东诉被告陈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邢元东自愿申请撤回对陈关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元东撤回对陈关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邢元东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褚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