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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谭启和与毛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333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对原告谭启和与被告毛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3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3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一段第二行“护理费5474元”补正为:“护理费7674元(5474元+2200元)”。第五页第四行的“合计51913元”补正为“合计54113元”。第五页第六行的“共计39569元”补正为“共计41769元”。同页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行“50413元”补正为:“52613元”。审 判 员 许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任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