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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吉群与任建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吉群,任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郝吉群,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任建仁,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延吉市。郝吉群与任建仁本院(2012)延民初字1756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建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给郝吉群借款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其他费用80元)。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任建仁在中国建设银行退役金帐户存款,债权人参与分配。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郝吉群执行款56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吉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