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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05957552X2。法定代表人周远进。被执行人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2142-0。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76489。法定代表人王海辉。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09874。法定代表人王力平。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07286385-X。法定代表人郑福军。被执行人项向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向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浙1024执1471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6幢1单元401室等房屋以清偿债务。买受人泮建飞(男,身份证号码)以20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6幢1单元401室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6幢1单元4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泮建飞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泮建飞时转移。二、买受人泮建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