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刘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刘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住所地武清区大碱厂镇大碱厂村。负责人张航,行长。被执行人刘学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6075.31元,担负诉讼费人民币101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机动车辆和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以上事实,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3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树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