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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舒祥军、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祥军,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苗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财保29号申请人:舒祥军,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攀贵,系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贵,系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东城新区滨江花园D区7号楼松桃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苗荣,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舒祥军因与被申请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苗荣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舒祥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苗荣所有的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房产或其它财物。同时,申请人舒祥军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苗荣所有的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房产或其它财物,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苗荣所有的50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0.00元的房产或其它财物,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舒祥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