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7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与郭立平、王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郭立平,王凤云,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7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卢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旱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平,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济钢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云,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济钢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刚,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家乐,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苏银霞,总经理。上诉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服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立平、王凤云、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典投资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雅服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立平、王凤云、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郭立平、王凤云不享有赛雅服饰公司任何债权,郭立平、王凤云起诉赛雅服饰公司160万元债务,为虚假债务,一审法院认定的欠款事实错误。本案实际借款人是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郭立平、王凤云提交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系正典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家乐伪造,其中证据中记载有赛雅服饰公司处的公章、法人章是于家乐伪造,并虚构赛雅服饰公司借款事实,骗取郭立平、王凤云财产的,于家乐的诈骗行为与赛雅服饰公司无关。综上,赛雅服饰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维护赛雅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郭立平、王凤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赛雅服饰公司不是本案受害人,而是本案受益者,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是于家乐伪造,赛雅服饰公司无证据支持。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未作答辩。郭立平、王凤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赛雅服饰公司偿还郭立平、王凤云借款160万元;2.赛雅服饰公司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向郭立平、王凤云承担利息;3.赛雅服饰公司支付律师费47600元;4.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由赛雅服饰公司、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7日,郭立平(出借人、甲方)与赛雅服饰公司(借款人、乙方)、正典投资公司(保证人、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某),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7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8%,利息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甲方办理完毕出借手续及收到丙方担保函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借款。丙方自愿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逾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应自乙方逾期日当日通知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法律服务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上述合同为续签合同,借款金额170万元(郭立平于2015年6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赛雅服饰公司支付借款170万元)。2015年12月27日,赛雅服饰公司、正典投资公司在170万元的收款确认书中加盖单位公章。郭立平在2016年1月5日提取了本金20万元。2016年4月21日,王凤云(出借人、甲方)与赛雅服饰公司(借款人、乙方)、正典投资公司(保证人、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利息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甲方办理完毕出借手续及收到丙方担保函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借款。丙方自愿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逾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应自乙方逾期日当日通知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法律服务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上述合同为续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已转款给赛雅服饰公司。2016年4月21日,赛雅服饰公司、正典投资公司在10万元的收款确认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赛雅服饰公司支付了2015年12月27日借款合同的五个月利息,支付了2016年4月21日借款合同的利息1300元,从2016年5月25日开始,赛雅服饰公司再未向郭立平、王凤云支付过利息,上述合同的本金均未返还。2014年9月20日,源大工贸公司向郭立平、王凤云出具担保确认函各一份,内容均为:保证人担保的债权为正典投资公司推荐、赛雅服饰公司向郭立平、王凤云的借款,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7月28日,郭立平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6)秉诺民代字第029号,合同约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郭立平应向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47600元。同日,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律师代理费的发票。一审法院认为,郭立平、王凤云分别与赛雅服饰公司、正典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郭立平、王凤云分别与赛雅服饰公司签订合同后,郭立平、王凤云依约向赛雅服饰公司提供了借款,赛雅服饰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返还借款,其拒不支付利息及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郭立平、王凤云要求被告赛雅服饰公司偿还160万元借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立平、王凤云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因为赛雅服饰公司的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计算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故郭立平、王凤云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且郭立平实际支出了该费用,同时该费用并未超出有关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故对郭立平要求赛雅服饰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476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郭立平、王凤云与赛雅服饰公司、正典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及源大工贸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自愿为赛雅服饰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郭立平、王凤云主张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对赛雅服饰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典投资公司、源大工贸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郭立平、王凤云所诉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源大工贸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综上,判决:一、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郭立平、原告王凤云借款160万元。二、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立平、原告王凤云借款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立平、原告王凤云律师代理费47600元;上列第一至第三项所判款项,限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对上列一至三项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郭立平、原告王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审理查明,正典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家乐已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冠公(冠公)立字[2016]10411号立案决定书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侦查。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冠检侦监批捕(2017)10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因于家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冠检侦监批捕(2017)1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因苏银霞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本案中,正典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家乐和源大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银霞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诉争的借款与于家乐、苏银霞涉嫌的集资诈骗罪有关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郭立平、王凤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628元,退还郭立平、王凤云;上诉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8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