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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特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唐福尧、孙科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福尧,孙科迪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特1987号申请人:唐福尧,女,199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人:孙科迪,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福尧与申请人孙科迪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飞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福尧与申请人孙科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孙科迪赔偿申请人唐福尧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12212.20元,于2017年9月28日履行;二、此事故到此结束,以后各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