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6337高飞与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337号原告:高飞,男,汉族,1992年2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黄浦江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9812F。法定代表人:GANKHIANSENG(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付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对被告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