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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唐怀银、张怡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唐怀银,张怡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592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翼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怀银,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张怡梅,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怀银、张怡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唐怀银、张怡梅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