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占宏与张志敬、黄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宏,张志敬,黄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民初2520号原告:李占宏,男,生于1957年9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张志敬,男,生于1960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黄立娟,女,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志敬妻子。原告李占宏与被告张志敬、黄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志敬、黄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志敬、黄立娟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立娟系原告外甥女。2012年,被告黄立娟出面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张志敬承包的工程施工使用。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二被告又要求借款,二被告通过原告向原告的哥哥、姐姐借款共计20万元。二被告借款后,返还了部分借款。2013年8月2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及原告哥哥、姐姐的借款本金178800元。二被告同意将该借款返还给原告,并于2014年5月还清,原告自行负责清偿其哥哥、姐姐的借款。但二被告没有给原告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给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1张,承诺还款,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仍然推拖没有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二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张志敬、黄立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张志敬、黄立娟没有参加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志敬、黄立娟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立娟系原告外甥女。2012年,被告黄立娟出面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张志敬承包的工程施工使用。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二被告还通过原告向原告的哥哥、姐姐借款共计20万元。二被告借款后,返还了部分借款。2013年8月2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及原告哥哥、姐姐的借款本金178800元。经双方协商,二被告同意将该借款返还给原告,并承诺于2014年5月还清,原告自行负责清偿其哥哥、姐姐的借款。但二被告没有给原告返回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给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65000元的借条1张,承诺还款,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仍然推拖没有返还。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宏与被告张志敬、黄立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被告欠原告借款165000元未清偿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志敬、黄立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敬、黄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占宏借款16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张志敬、黄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卢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