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葛月明与全小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月明,全小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2361号原告:葛月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135XXXX****。被告:全小梅,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葛月明诉被告全小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葛月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全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月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葛月明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审判员 古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吐妮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