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刘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刘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晋,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刘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朱大亮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