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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刘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刘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晋,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刘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朱大亮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