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颜泽高与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泽高,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民初827号原告:颜泽高,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孝感大悟县人,花卉技术员,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法定代表人:文志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泽高与被告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泽高,被告山水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泽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5日工资、加班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8735元,在庭审时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173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颜泽高受聘于山水美公司担任花卉技术员一职,双方商定月工资6000元,聘用期至12月31日止。2016年11月26日,经商定: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颜泽高担任安徽、江西两边技术员,月工资两边商定为各5000元。两边每月先发3000元,余下2000元每半年发一次。山水美公司按月发放了2016年12月、2017年1月的3000元,从2017年2月开始无故欠发。双方反复沟通,直到2017年6月5日要求续签聘用协议,因协议部分条款不合法,颜泽高要求修订遭山水美公司辞退。颜泽高要求结算工资31000元,山水美工资仅支付了12265元,余下18735元。颜泽高采取协商、反映等措施无果。遂诉至本院。被告山水美公司辩称,颜泽高起诉与事实不符,诉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案系劳务纠纷,不是劳动合同纠纷,颜泽高系花卉技术员,提供的是技术性服务,山水美公司依据其服务向其支付劳务费,且实际全部付足了费用。颜泽高在服务期间,因其服务不到位,技术不到位,导致多种花卉没有开放,给山水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17年6月份,山水美公司为了规范与颜泽高的劳务关系,曾经多次催促颜泽高与山水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但均遭到颜泽高的拒绝。同时颜泽高自行要求解除劳务关系,不再为山水美公司提供服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颜泽高提供的身份证、付款申请书一份、出勤明细用餐明细及山水美公司提供颜泽高工资发放明细,记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颜泽高提供的清单、工作日志,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用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山水美公司提供的绩效得分排名,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山水美公司系一家从事农林产品研发、种植、销售;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种植;园林绿化工程、人工湿地工程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16日开始,颜泽高受聘于山水美公司,担任花卉技术员一职。2016年6月,山水美公司支付工资3435元、7月支付5980元、8月支付5420元、9月支付3150.76元、10月支付2545元、11月支付5954元、12月支付3022元、2017年1月支付3002元、2月支付3026元、3月支付3006元、4月支付2952元、5月支付2760元、6月支付521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起诉和答辩,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颜泽高与山水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颜泽高以其技术为山水美公司的花卉种植、养护等提供劳务,山水美公司对颜泽高并无其他工作时间、工作纪律等限制,只要求颜泽高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故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给付报酬。原告颜泽高向本院解释其诉讼请求的构成为:拖欠工资及加班费是2016年6月、7月加班费2600元、16年12月欠发工资2000、17年1月欠发工资2000元、2月5000元、3月5000、4月5000、5月6000、6月1200元、欠发5月份加班费2200元,总额31000元。支付无理扣报的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讨薪的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误工费等6000元。合计44520,包含诉讼费520元。本院认为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而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无书面的约定,故本院无法确定给付报酬的约定情况。花卉的种植和养护是一个有强烈季节性的工作,每月报酬的多少也不能按照平均数额来确定。故本院认为颜泽高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山水美公司少发其报酬、加班费等。颜泽高还提出无故克扣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为讨薪的交通费住宿费等6000元,但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颜泽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泽高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颜泽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杨彰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