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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3民初292号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宝库,职务董事长。被告: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职务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愿,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65.00元(原告已预交),应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漠河鼎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35640.00元。审判员  刘长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