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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东圃、曾红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圃,曾红生,陈武建,骆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圃,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曾红生,男,成年,汉族,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陈武建,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骆耀青,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陈东圃、曾红生与被执行人陈武建、骆耀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武建、骆耀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武建、骆耀青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