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吉峰与王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峰,王德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民初210号原告:高吉峰,1968年9月8日出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德艳,1955年3月1日出生,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高吉峰与被告王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高吉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吉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吉峰负担。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