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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吉峰与王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峰,王德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民初210号原告:高吉峰,1968年9月8日出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德艳,1955年3月1日出生,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高吉峰与被告王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高吉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吉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吉峰负担。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