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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健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564号原告:徐健,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新亭东路***号新亭兰苑*幢***室。经营者:付严祥。被告:郭信年,男,1980年1月9日生。原告徐健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原告徐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健负担。审 判 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简恩华书 记 员 陈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