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健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564号原告:徐健,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新亭东路***号新亭兰苑*幢***室。经营者:付严祥。被告:郭信年,男,1980年1月9日生。原告徐健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玫瑰海岸温泉洗浴中心、郭信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原告徐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健负担。审 判 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简恩华书 记 员 陈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