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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雄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2行初101号起诉人徐雄刚,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起诉人徐雄刚诉浙江省公安厅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浙江省公安厅立即履行职责,监督衢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依法惩处抢劫人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徐雄刚提出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职责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雄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娜审 判 员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