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王卫云与李文喜、李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云,李文喜,李奶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382号原告:王卫云,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被告:李文喜,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李奶云,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王卫云与被告李文喜、李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喜、李奶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卫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文喜、李奶云返还王卫云购买厨具材料��款24000元及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为止)。事实与理由:李文喜、李奶云开办了福安市城北穿山路的旺达快餐店,两人多次到王卫云的店铺购买厨具等材料。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3日结欠货款24800元。2015年11月5日,李文喜出具一张欠条给王卫云收执,金额为24000元。后经催讨,至今分文未付。王卫云遂提起本案诉讼。李文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双方经结算,李文喜出具欠条一份给王卫云收执,确认结欠王卫云货款24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具体内容载明如下:“李文喜欠货款合计人民币貮万肆仟,¥24000元。(王卫云店货款)。经手人:李文喜,2015年11月5日”。欠条出具后,李文喜未还款,王卫云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王卫云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卫云与李文喜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有李文喜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王卫云起诉要求李文喜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李文喜应承担还款责任。欠条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王卫云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没有依据,但李文喜迟延履行还款行为给王卫云造成一定损失,本院予以调整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王卫云主张李奶云与李文喜系合伙关系,但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且李奶云亦未在欠条上签字,故要求李奶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文喜、李奶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缺席审理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文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卫云货款2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5月6日起计至欠款偿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李文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卫云负担100元,李文喜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少金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 曦附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