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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瑞东与林广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东,林广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0019号原告:叶瑞东,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仕永,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广奔,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叶瑞东与被告林广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瑞东的委托代理人郑仕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广奔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18日,原告叶瑞东与被告林广奔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年利率24%,利随本清。被告林广奔于当日又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载明被告林广奔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7年2月1日止。据原告陈述,上述借款本息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广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叶瑞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林广奔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