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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宋某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特8号申请人宋某,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宋某要求宣告宋化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4年10月被申请人以外出之名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近三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宋化斌失踪。经查,宋化斌,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母亲赵晓华于2016年3月7日死亡,2014年10月宋化斌出走后便不知去向,至今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三十家子村民委员会及翁牛特旗乌敦套海派出所提供的证明及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7年6月28日在内蒙古晨报发出寻找宋化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化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化斌经发出寻找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申请宣告宋化斌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化斌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