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国志吉林省浩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志,吉林省浩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志,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毕亚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国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人张国志20万元,(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59号判决申请执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59号案申请执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原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