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桂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桂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8.0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1.76%的标准,以4428.02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6日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止)。2.支付维权成本(律师费用)1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7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郭桂平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嘉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