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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朱小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朱小玲,邢加弟,邢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任行长。被执行人朱小玲,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邢加弟,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邢建伟,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2016)湘0104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小玲、邢加弟、邢建伟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小玲、邢加弟、邢建伟银行存款90318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9031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对邢建伟名下财产的查、扣限额为8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