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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晓燕、李显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晓燕,李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67-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晓燕,女,被执行人李显琼,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晓燕、李显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9672.5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晓燕、李显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晓燕、李显琼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