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逢霞和杨文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逢霞,杨文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97号原告康逢霞。被告杨文秀。原告康逢霞与被告杨文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康逢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逢霞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康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