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蒋小青、溧阳市华锦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小青,溧阳市华锦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小青,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颉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溧阳市华锦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8399-6。法定代表人:甘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小青因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华锦五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蒋小青以本案已与被申请人华锦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小青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小青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