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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1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118号原告:许某,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高某1,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许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许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高某2,现8周岁。被告婚后常因细小琐事与原告争吵,近年来甚至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且吵闹殴打均当着孩子的面前,造成孩子巨大的精神负担。为了给孩子和自己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生长环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不多久被告便再次为琐事与原告大吵大闹,致使原告与被告本就薄弱的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高某1系该院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故鼓楼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高某1系鼓楼法院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对此案不宜管辖,本案应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