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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月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17号原告: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月东,男,汉族,29岁,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了原告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鑫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遇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