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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平安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平安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378号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慈溪宗汉镇马家路。组织机构代码:14477876-X法定代表人:陆汉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国,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澈,宁波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平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黄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116K法定代表人:常乃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平安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威海平安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