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守华与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守华,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548号原告:吕守华,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井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桃园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5890334-2。法定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地址:蔚县涌泉庄乡北方城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7265869473726。法定代理人:徐某,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锡光,该公司科员。本院在审理吕守华诉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守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守华申请撤回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守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