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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罗思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耀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收益3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