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575号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凤区龙铁小区13号楼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3795014106M。法定代表人:关志新,职务:经理。被告:杨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关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孟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