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8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某旺与谢某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旺,谢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843号原告:余某旺,男,生于1989年10月30日,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教师,住沾益县花山街道迆堵村委会晏家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9********。被告:谢某学,男,生于1978年6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卓基村兔儿山海子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8********。原告余某旺诉被告谢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余某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余某旺负担。审判员  兰绍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华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