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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立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立新,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瑞昌市,现住瑞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立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9日间,被告人邓立新先后五次窜至瑞昌市黄金南路阳光国际小区48栋B座1单元1002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窃,将受害人胡某放在卧室床头皮夹内的3200元盗走。另查明:被告人邓立新于2017年5月2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邓立新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邓立新家属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立新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邓立新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立新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退赃,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立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