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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叶小蓓、林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蓓,林小彬,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蓓,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小彬,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凤英,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蓓与被执行人林小彬、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小彬、陈凤英系夫妻关系,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71号和67号、香榭苑11幢902室、香榭苑2幢102室、青田县鹤城镇工商巷2号3-202室、鹤城街道景山路17号(林小彬所占份额)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分割产权或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林小彬所有的青田县石龙阁石雕工艺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公司无固定资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冻结上述股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君审 判 员 王 金 荣审 判 员 侯 保 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 思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