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员小邦、曹从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员小邦,曹从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张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员小邦,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曹从绸,女,1958年3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执行被执行人员小邦、曹丛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